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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
发起人:北方老人  回复数:27  浏览数:21750  最后更新:2009/1/28 11:27:28 by 北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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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8 11:10:53
北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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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途退出比赛

中途退出比赛的,参照“弃权的处理”。此前已打过的牌中,只要

能构成复式的,按实际结果计分;所有未打过及不能构成复式的牌中:

1.弃权方在IMP 双人赛中,按每副牌得-3IMP 计算;在其它比赛中,

每副牌均得0分。淘汰赛则判弃权方为负。

2.非弃权方:

1)团体赛的循环赛、瑞士制比赛中,每副牌得3IMP;一副一比

比赛时每副牌得2比赛分(10.50计分时则为1 )

2)双人赛比赛分制时每副牌得平均正分;IMP 制时,每副牌得

3IMP

三、凡蓄意弃权的,将给予纪律性处罚。

四、确有特殊原因,因故需放弃部分或全部比赛的,必须事前向裁

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弃权。

五、连续弃权2 场或间断弃权3 场(含因迟到、吸烟、使用移动通

讯工具被判弃权)的队,取消其比赛资格,特殊情况交由仲裁委员会处

理。弃权方参赛场数如未达到该阶段比赛总场数的一半时,所有与其比

赛过的成绩予以取消(瑞士制比赛时予以保留);如已达到该阶段比赛

总场数的一半时,则与其比赛过的成绩均予以保留,此时其他队的计分

按本条(一)1款执行。

六、团体赛的淘汰赛中允许某队某场(节)比赛弃权,弃权队该场

比赛判为负。但弃权队有正常参加下一场或下一阶段比赛的权利。

七、团体赛、双人赛或个人赛中如遇弃权情况发生,并影响到下一阶段

的参赛队(对)数有所减少时,原则上不从未出线的牌手中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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