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士赛共进行12轮,其中1至8轮为预赛,9至12轮为附加赛。各队序号于赛前抽签决定,始终不变。
(二)主客队:瑞士赛按临场公布,单数轮小号、双数轮大号为主队。淘汰赛按上阶段排名,名列前者为主队。主队在开室坐南北、闭室坐东西。预赛排名1至4队在淘汰赛第一轮依次坐1至4台。
(三)座位选择权:瑞士赛各轮的主队及淘汰赛第一节的主队、第二节的客队有座位选择权,无需填写出场表,无座位选择权的先入座。
(四)预赛和附加赛最后一轮编排,如积分最高的队领先其后队超过25VP(不含25),该队不参加最后一轮比赛,并确定为排名第一。如有两队以上超过25VP(包括预赛前八名或附加赛前六名均比后面队高出25VP),则最后一轮只安排这些队对赛,无论以前是否对赛过。
(五)瑞士赛参赛队为单数时,排名最后三队进行三角赛,每节6副,按两节12副牌合计IMP得失差折算VP,差为正值时取大于15的VP,差为负值时取小于15的VP。在三角赛中相遇过的队以后可以再对赛。两队在预赛中对赛过,在附加赛允许再对赛一次。1/4决赛的负队带36VP进附加赛,IMP比分为22:0。
(六)瑞士赛如确需因故弃权,应提前一轮报告裁判长。预赛前八名出线队如在淘汰赛中弃权,其后名次不递补。
(一)各台自打一套手发牌(包括淘汰赛),可以不抄牌型;赛后发现牌张、方位等错误,按平局处理。瑞士赛第6至12轮,前八台打同一套牌,由计算机制发。
(二)比赛使用叫牌卡、推盘及遮幕,由南北负责推盘。对叫牌及叫牌体系的询问和解释均须采用书写的方式进行。屏幕同侧的不合法叫牌,在推盘未推至屏幕另侧前必须更改。合法叫牌不得更改,但符合规则的立即更改除外。
(三)各桌由南家负责记录一式两份记分表(其中,第一联交记录台,第二联由南北方保留);东家记录的一份记分表自己留存。记分表须写明比赛轮次、室别、台号、比赛队名及各方位赛员姓名。比赛双方在离桌前须核对确认记分结果一致,并在在南家记分表上签名。
(四)每轮比赛双方结分(包括TP、IMP和VP)完毕并核对后,由胜队(IMP打平时由主队)将开闭室两位南家的第一联记分表立即交记录台。一轮结束后5分钟仍未交记分表者,责任方按弃权计分,非责任方按实际比赛结果计分。
(五)每轮比赛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包括当天最后一轮)为更正记分错误的有效时限,逾时不得更改。
(六)比赛用时:12副牌1小时40分钟,16副牌 2小时10分钟。
比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要遵守(但不仅限于)以下要求,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桥牌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比赛纪律的规定。
(二)讲究文明礼貌,进入赛场须衣冠整洁并佩戴有效证件。
(三)在比赛赛场及周边区域不得大声喧哗。经劝说无效者,报组委会进行纪律性处罚。
(四)无论何种原因,如果中途停止比赛(含被判弃权)的,该轮中此前已打过的牌,只要能构成复式的,按实际结果计分;所有未打过的及不能构成复式的牌,弃权方按每副牌得0分、非弃权方按每副牌得3 IMP(对应TP为105)计分。如在淘汰赛第二节弃权,无论前节比分如何,均判该轮对方胜,弃权方负。
(五)所有人员,进入赛场即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六)赛场及赛场附近区域禁止吸烟。
(七)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同伴,不得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漫骂或带有侮辱性语言的不文明行为。
(八)观众不得走动看牌,不上场的赛员不得观看本队的比赛。
(九)比赛期间赛员不得离开座位。必须离座时,应征得裁判同意,并与同桌对方赛员或裁判指定的人员结伴而行。
(一)比赛设仲裁委员会受理各队申诉。
(二)所有申诉必须在该轮比赛正式分数公布后30分钟内向裁判提出(裁判长另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履行申诉程序。申诉费每次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