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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桥牌协会章程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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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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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桥牌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桥牌协会简称深圳桥协,英文名称:SHENZHEN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ZBA。
  第二条  深圳桥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深圳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深圳市参加中国桥牌协会、广东省桥牌协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深圳桥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深圳桥牌运动发展规划,在深圳市范围内普及桥牌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桥牌比赛和活动,团结广大桥牌爱好者,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深圳桥协接受深圳市体育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桥协的会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深圳市桥牌运动的发展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普及桥牌运动,提高我市桥牌运动技术水平;
  (二) 普及桥牌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桥牌比赛和桥牌培训;
(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荐国家一级裁判员;
(五)开展市区、地市间及国际间的交流,增进同外省市桥牌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六)选拔、集训市桥牌队,组织参加国家及省级比赛;
(七)按深圳市体育局和中国桥牌协会的有关规定,承办中国桥协及广东省桥协的各类全国性、国际性的桥牌竞赛和活动;
(八)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为发展桥牌事业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深圳桥协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并拥护深圳桥协章程,有加入深圳桥协意愿的各区或单位桥牌协会、俱乐部等群众桥牌活动的组织均可向深圳市桥牌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承认和拥护深圳桥协章程,热爱桥牌运动,有加入深圳桥协意愿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深圳桥协,成为深圳桥协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深圳桥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批准后,深圳桥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深圳桥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举办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有代表深圳桥协组队参加国家及省级桥牌比赛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申办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六)有获得深圳桥协的优先服务的权利;
(七)有申报和获得各种技术等级称号的权利;
(八)有获得深圳桥牌协会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九)有为桥牌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十)有权对深圳桥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际桥牌联合会和中国桥协制定的竞赛规程、规则;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中国桥协组织的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深圳桥协会员在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不损害中国桥协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会;
(二)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退会报告,交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
(三)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并通过深圳男女队的选拔方案;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深圳桥协可聘请荣誉主席1人,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期5年。
副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人,均须报深圳市体育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深圳桥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深圳桥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深圳桥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深圳桥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深圳桥协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深圳桥协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深圳桥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三十条  深圳桥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深圳市体育局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深圳桥协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深圳桥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深圳桥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深圳桥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深圳桥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深圳桥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体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深圳桥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深圳桥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深圳桥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深圳桥协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桥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深圳桥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深圳桥协终止前,须在深圳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深圳桥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深圳桥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体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深圳桥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_月_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深圳桥协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8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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